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乌兰察布市纪委《关于推行“一把手”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等相关要求,结合校(院)“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能职责,为规范“一把手”的权力边界,确保“一把手”权力既不越位又不缺位,充分发挥“关键少数”表率作用,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现梳理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权力清单
(一)关于决策权方面
1.谋划部署主动权。决定对本校(院)机关党建、党风廉政、教学培训、行政后勤管理、意识形态工作的谋划部署;参与市委关于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工作政策以及干部培训计划的制定工作。
2.选人用人主导权。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推荐权和建议权;对科级以下干部的酝酿动议权、审核把关权;对干部的提拔使用、挂职锻炼、轮岗交流、参公人员考录、事业人员招聘,具有主导权。认真履行选人用人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正确的用人导向,校委会向市委组织部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干部人选时,加强对人选政治表现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的把关。
3.工作分工安排权。决定校(院)委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协助)范围;指定班子成员临时主持工作、暂代行使一把手职权,实行AB角工作制度;委托(授权)班子成员行使审批、签发等事权。
4.干部日常管理权。对班子成员进行日常管理监督;对本单位干部的评优评先和惩戒追责、职称评聘,以及请(休)假、外出、慰问、培训(学习)、值班(勤)安排、考勤考核、谈心谈话等事项进行日常管理监督。
6.机构编制审核权。对本单位机构设置和职能职责的调整变更等事项,进行审核把关。
7.财务资产处置权。审批本单位1万元以下的资金使用。研究决定对本单位年度预(决)算的编制、申报或调整,以及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等事项,具有主导权。
8.重要文稿签发权。审定签发校发文件和涉及本单位重要文件、稿件、信息、纪要和牵头起草的规章制度、实施意见等。对涉及校(院)重要报告、总结、发言材料审核把关。
9.重要会议主导权。作为召集(主持)人,决定校委会、校长办公会、校务会的时间地点、议题内容、参加(列席)人员,掌握会议节奏、发言顺序(时间)及表决方式等。
10.应急指挥处置权。决定对本单位突发事件或重大舆情的应急处置。
11.联络协调主导权。决定对外学习考察交流、承办主办各类重要会议、举办开展重要教学培训、对旗县市区委党校(行政学院)业务指导等事项的安排。
(二)关于执行权方面
1.组织传达学习权。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决策部署、指示批示等,及时在本单位内组织传达学习。
2.提出贯彻意见权。对党中央关于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和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党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和社会主义学院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自治区党委、市委决策部署,按照党校(院)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权。
3.贯彻落实部署权。决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市委政府、内蒙古党校的决策部署、指示批示的组织方式、实施手段、力量配置等,按照《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履职尽职,严格对照市委政府重点工作,发挥干部培训、思想引领、理论建设、决策咨询作用。
4.执行反馈报告权。决定向市委政府、内蒙古党校报告执行中遇到的困难问题、进展等情况,并可提出意见建议。同时可按照市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开展调查研究,服务决策咨询。
(三)关于监督权方面
1.党建工作监督权。作为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坚持党校姓党,对校(院)委班子成员及各科室负责人落实管党治党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督促指导党员干部落实有关制度规定。
2.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权。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校(院)委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校(院)机关纪委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3.集体决策监督权。作为单位“一把手”,对校(院)委班子成员、各科室负责人落实校(院)委会集体决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教学培训、科研咨政、行政后勤各项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工作要求的执行落实情况。
4.个人事项报告监督权。对校(院)委班子成员个人事项报告情况进行监督。
二、负面清单
(一)严禁对工作敷衍塞责。不得在工作中有推诿、敷衍、扯皮现象,不得把自己等同于副职成员或普通干部,随意放松职责要求和降低工作标准,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二)严禁违纪违法以权谋私。不得有违规违纪违法或出格行为,不得利用职权和个人影响以权谋私,不得有生活作风问题和违反社会公德,应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和纪律要求,不得利用手中权力、职务便利或通过实际影响力从事违纪违法行为。
(三)严禁直接分管人财物。不得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等事项,应由副职成员直接分管。
(四)严禁违规干预敏感事项。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选人用人、资金管理、资产处置、工程招标等敏感事项,应遵守相关规定并严格履行程序。
(五)严禁违反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严禁个人或少数人专断;不得对“三重一大”事项,由个人决定或以现场圈阅等方式作出决定;不得对干部职务任免、人员调整调动、轮岗交流、挂职锻炼等人事事项,以及评比考核、表彰奖励、惩戒追责等奖惩事项,作先行发言或作倾向性发言,应严格执行末位发言表态。
三、监督机制
为使上述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能够有效执行,必须严格落实监督机制。
(一)公开机制。以校发文件的形式,公开印发上述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并在校(院)“三务公开栏”、官网长期全面公开清单内容,主动接受民主监督。
(二)述评机制。将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执行落实情况纳入一把手个人年度述职报告和专题民主生活会报告的内容范畴,接受评议监督。
(三)督导机制。将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执行落实情况纳入巡视巡察和派驻监督的内容范畴,接受上级监督。
(四)问责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制度规定,接受监督问责。
乌兰察布市委党校
乌兰察布市行政学院
乌兰察布市社会主义学院
2021年8月27日